关于印发《山东省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
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
关于印发《山东省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
细则附加条款及分等标准》的通知
各市卫生计生委、中医药管理局,委属(管)中医医疗机构:
按照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国中医药办医政发〔2017〕3号)和《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<山东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>的通知》(鲁卫发〔2017〕25号)要求,结合我省中医医院发展现状,遵循“内容只增不减,标准只升不降”的原则,省卫生计生委、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《山东省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附加条款及分等标准》,已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核准,现印发给你们。请认真组织学习,严格遵照执行。
本附加条款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。
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
2018年7月27日
(信息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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